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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4-02-26 15:51信息来源:九三学社黄山市委 责任编辑:市九三学社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听证工作,为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提供制度依据,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中建立听证制度,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挥社会力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案件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能够最大限度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发挥着重要作用。

目前检察听证《规定》的内容仅二十三条,有些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有些规定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人民检察院邀请听证员不恰当。《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检察院直接邀请听证员参与听证活动,被邀请人员可能受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影响,在发表听证意见的时候,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代言人之嫌,起不到通过听证活动对检察机关办案进行监督的作用。

二是对听证案件的范围不明确。《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该规定对需要听证的范围比较笼统,由检察长决定案件是否可以召开听证会,影响了办案检察官独立行使办案职责。

三是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制度不恰当。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仍然涉及案件相关机密问题,如果案件公开听证,可能泄露案件机密,导致翻供、串供等问题发生。

四是听证的期间计入办案期限,影响听证会的效果与质量。案件听证活动需要一定时限。如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拘,决定是否逮捕的时限仅七天,如果需要对案件进行听证,将听证期间计入办案期限,根本无法在七天内完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五是未赋予听证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权利。《规定》仅明确了检察机关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并不能够保证听证员通过介绍及开庭听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而做出准确判断,从而提出客观公正的听证意见。

为发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通过社会力量发挥作用,需要对检察审查案件听证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据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议公开招募听证员、建立听证员库,在案件需要听证时,在听证员库中随机抽取听证员组成,被抽选到的听证员应当作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保守案件秘密的承诺。

二、明确案件听证范围。明确需要听证案件的具体范围:一类是必要进行听证的案件,如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符合《规定》范围的,检察机关必须组织召开听证会;一类是依申请可以召开听证会的,如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案件当事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符合听证案件范围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三、刑事案件不论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为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中不受外界过多干扰,建议一律不宜公开听证。

四、明确案件听证期限,并规定听证期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对于听证案件,从启动到听证全过程,应当规定明确的时间节点。申请听证、确定听证员、通知听证员与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会都需要一定的期限,以确保听证活动有序进行。为保证听证效果与质量,从决定听证之日起到听证会听证员提出听证意见的期间,不宜计入办案期限。

五、赋予听证员阅卷权。建议赋予听证员在听证会之前查阅案卷有关材料,以便听证员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听证意见。(歙县支社 王亦文,该信息被社中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