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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现行医保政策

发布日期:2024-03-08 15:50信息来源:九三学社黄山市委 责任编辑:市九三学社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自2011年9月起,我省基层医疗机构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立一般诊疗费。将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10元/人(使用智医助理11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6元/人(使用智医助理7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并且规定对于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首次一般诊疗费。

设立一般诊疗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主动调整服务行为,逐步改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输液率偏高、抗生素激素滥用的现象,使群众享受到合适、规范的医疗服务。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费方式不合理。门诊就医时,无论是否需要医生诊疗,都要收取一般诊疗费。就是单纯购药也要收取一般诊疗费,有时一般诊疗费价格会高于药品价格。如果是门诊输液,连续输液几天,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对于基层医疗机构来说要支出输液器等耗材,医务人员输液观察的人力,还要承担医疗风险,输液必定亏损。

2、居民就近就医难。以黄山市屯溪区为例,基层村卫生室几乎不开展门诊输液业务,加上基层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门诊口服药物治疗和输液治疗都是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输液还要承担医疗风险,需要输液的患者都转往上级医院治疗。一些病人在大医院就医后需要门诊输液治疗,因个人原因,无法每天去往医院输液,希望可以就近代输液;基层医疗机构因为一般诊疗费用收费问题,往往不愿意提供代输液服务。这些都导致群众就医不方便和患者个人支出费用增加。

建议:

1、设立不同的一般诊疗费标准。应根据就医治疗的方式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输液型和非输液型,分别核定价格,体现劳务价值。

2、统筹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将一般诊疗费的调整纳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工作。不断完善一般诊疗费政策,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行,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屯溪区支社 吴捷,该信息被社中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