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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和建议

发布日期:2019-07-08 15:16信息来源:市九三学社 阅读次数: 【字体:   收藏

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在小岗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了农村改革的6项任务,其中,第一项任务,就是“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壮大集体经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一项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重大改革,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安徽省委省政府相继下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意见》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三变改革等重大制度性改革,并坚持试点现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改革工作。如:黄山市2012年在屯溪区开始股改试点,首批选择在18个村改居社区先行试点,而后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截止2016年底,全区54个村(居)已完成了52个村(居)的股改工作,共清产核资集体总资产6.82亿元,股份量化净资产5.75亿元,农民股东61212人。特别是社屋前合作社,累计分红达680余万元,平均每股分红1030元左右,股改取得了较好成效,农民群众获得感增强。目前黄山市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并完成改革任务的村数已达到60个,覆盖了所有区县。

存在的问题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体系不完善。一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集体经济股份制改革目前正处在试点阶段,无论是法律地位还是管理、运营、监督等都缺乏既定的政策法规支持,目前还不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无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开设银行账户,市场主体资格得不到认可,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二是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权责关系没有理顺。大多数合作社与村居两委合署办公,“两会”成员都是由村居两委领导过渡而来,董事长由村居书记兼任,总经理由村居委主任担任,可以说人、财、事都还是混在一起的。三是对股份合作社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力度不够。农村集体资产由村委会管理运营,作为村级集体经济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而股改以后,农村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收入的纳税问题、农民股东分红所得的所得税问题等,都缺少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

2、试点村集体经济薄弱,资源利用率较低,难以实现短期大发展。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只是明晰了产权和利益分配关系,但要产生效益,必须发展村集体经济,盘活用好资源资产资金。如黄山市很多村生态及古村落资源都很丰富,适合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但目前都没有实力强的主体去开发利用。

3、基层农经工作队伍和管理弱化。农村改革工作要求有一批懂业务有经验的农经工作人员,但目前乡镇农经工作人员普遍缺少,大多兼业,人员流动大,不懂农经业务和政策。如黄山市除屯溪区其余区县均在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撤销了乡镇农经站,只是在乡镇为民服务中心或是农业综合服务站中设立了农经岗位,101个乡镇实有农经人员202人,其中专职人员100人,兼职人员102人(含聘用38人),大部分乡镇只有1-2人从事农经工作。表现为机构性质与承担职责不匹配、 队伍素质与履职要求有差距、 工作手段与承担任务不相适应。

4、村干部认识不够,存在畏难情绪。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利益的分配,产权制度改革后怕失权失利,会影响支配集体经济的权力。同时存在畏难情绪,怕推进工作中产生矛盾而带来社会不稳定问题,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不高。

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管理体系。针对股份合作社工商登记,以及股份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确。建议,省有关部门落实省委皖发[2017]27号文件关于“现阶段可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要求,落实各股份合作社开设银行账户,赋予股份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对农村社区已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与村委会同步换届,理顺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权责关系。

二是充分发挥合作社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激活集体沉睡资产,促进合作社收益最大化。鼓励股份合作社,充分发挥合作社市场主体作用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激活集体沉睡资产,促进合作社收益最大化。建议,省有关部门出台税收减免、预留地等相关措施,加大对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相应的示范章程,对公积金、公益金等的分配比例和使用程序,合作社选举办法、合作社干部基础报酬、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收益权等进行原则性规定,使合作社管理逐步规范化。

三是加强基层农经队伍建设。农村经营管理队伍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等农村综合改革的主力军,建议,省政府要求各地把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体系作为农村改革的主要内容,核定县级农经编制,设置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采取安排专兼职人员、招收大学生村官、政府购买服务等途径,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加强政策、业务知识的培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持农经队伍相对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四是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要深远意义的宣传。通过致农户一封信,电视政策解读,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宣传改革工作的意义,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和发展大局,增强农民的参与感,促进工作的全面开展。(张徽秀,该信息被安徽政协信息采用)